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注意 訪客 - 人事室公告 | 2023-03-14 | 點閱數: 142
  1. 要件事實發生於 112 年 1 月 1 日以後者,補休期限應於 2 年內補休完畢。
  2. 事實發生於 111 年 12 月 31 日以前者,仍依原規定辦理。
  3. 遷調人員如為年資銜接者,各項補休得於原期限內,攜至新任職之本局所屬學校或幼兒園續行補休。於期限內未休畢者,不得續行補休。
  4. 各校(園)適用勞動基準法人員,仍應依該法及相關規定辦理。
  • 1120309補休補充規定.PDF
    1) 1120309補休補充規定.PDF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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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6年04月18日 06時07分
114 輕度污染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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